太阳城集团普通全日制
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太阳城集团《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但可以在短期内治疗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学校医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坚持学习,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成绩要求离校者,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院(系)同意,报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入学,应当于下学年开学前半个月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者还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并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应当先到计划财务处交清规定的学杂费,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属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暂时无力交清学杂费的学生,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缓缴费手续,否则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或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集团实行弹性学制。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本科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超过最长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标准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手续。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公司产品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以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及要求完成某门课程修读,考试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课程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占30%和期末考试成绩70%的比例计算,期末考试成绩不足50分,则该课程总评成绩记为不及格。属于课程内容的实践性教学考核不及格,则该门课程不及格。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课堂提问、平时测验等)不及格或作业缺交三分之一或学校随机抽查同一门课程无故旷课三次者,不准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该课程必须重修。
考查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及格以上(含及格)等级,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准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要获得学分应进行重修。重修按学校重修办法执行。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在开考前三天内,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缓考申请,经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下学期与不及格学生一同参加课程补考,补考不及格者要取得学分必须重修;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意外事故而缺考的,应及时补办缓考手续。凡擅自缺考,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必须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小组评议、班级鉴定、个人确定、院(系)审核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残疾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必须有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领导签署意见,体育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安排上体育保健课,成绩及格,可取得体育课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学年所修课程和应修学分依据专业教学计划而定。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并按学校规定缴纳辅修费用。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核中违纪或作弊,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将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学期,本人申请,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重修,重修及格,该课程成绩予以记载并取得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公司产品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批准,可予转学、转专业:
1、新生学习一学期后,成绩优秀或确有专长的,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经本人申请,教务处考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同年级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
2、新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或专业学习的。
3、经学校认定,学生确实存在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当按转入专业和年纪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次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本科、专科第二学期以后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
5、应予退学的;
6、体艺类专业之间、体艺类专业与非体艺类专业之间不得互转;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转学、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经转出、转入专业所在院(系)领导同意,教务处考核,各方面达到转入专业要求者,报主管领导批准;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湖南省教育厅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跨省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申请办理,其他时间不受理转学、转专业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必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若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要求高于或等同于转入专业课程要求的,则该课程成绩可转入并予以登载;若原专业所修课程要求低于转入专业课程要求或未修读的课程,应当重修。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一般为六周)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4、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一律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准复学并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学生复学时,如遇学校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就读;
3、学生复学后,按照就读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节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1、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未按期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的;
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清学杂费,不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的;
4、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5、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生理疾病和严重心理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根据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积达20学分的;
7、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16学分的;
8、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9、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仅因第二十八条中第6款、第7款原因应予退学的学生,按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不及格课程累计不超过30学分,且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的,可向学院申请试读。试读以一学年为限,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试读一次。
学生在试读期间,每学期须取得教学计划规定学分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且未再次达到退学规定学分,可以申请解除试读,否则予以退学。
第三十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经经理办公室会议研究同意学校将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此类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所交学费(含定向和联合培养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评议决定下达后,视其结论,另行办理。
第七节 毕业与学位、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拟提前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者,学生本人应当提出毕业申请,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经理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毕业时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但已取得本专业规定学分的90%(含90%)以上者,发给结业证书。
2、因课程或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而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一年内,可以向学校提出课程重修考试或论文答辩申请,成绩合格者,凭结业证书换发相应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3、因专业(教育)实习不合格者,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回校跟下届学生一同参加专业(教育)实习,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4、毕业后一年内重修不及格、答辩不通过或一年内不申请考试、答辩者,学校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集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厅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集团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而毕业的学生,要追回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自2009级新生开始实施,本办法由教育处负责解释。